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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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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竞投人和委托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竞投人和委托人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对规则以外之疑问、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公司有解释之权利。
第四条: 再执行本规则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向管辖权内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由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名词定义
第五条: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 “本公司”指厦门市定佳拍卖有限公司。
(二)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在鉴定、图录印刷,包装运输等方面的收费。
(三) “成交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四) “购买价”指成交价加佣金及买受人因不履行义务而应支付的费用。
(五) “估价”指在拍卖品图录说明文字之后表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为该拍品的参考价。
(六) “底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关于买受人
一、 买受人

第六条: 买受人应是本公司认可的最高出价人。
第七条: 竞投人应在拍卖之前凭护照或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交纳保证金,并领取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投人。
第八条: 竞投人之代理人须凭竞投人之委托代理函及本人护照或身份证到本公司办理代为竞投登记手续,否则被视为竞投人本人。

二、 拍卖图录及拍卖品
第九条: 公司在拍卖日前编印的图录或以其他形式对任何拍卖品的作者、来历、年代、质地、装裱、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估价等方面的介绍,进攻竞投人参考,不代表本公司的任何担保或保证。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出境的拍卖品,将在图录中以“*”符号注明。
第十一条: 竞投人应在拍卖日前预先对欲竞投的拍卖品原件进行审验,对欲竞投的拍卖品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并对自己竞投拍卖品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 佣金
第十二条: 竞投人成功投得拍卖品后,应付给本公司成交价10%的佣金及其他费用,并承认本公司按规则向卖家收取的各项费用。

四、 付款及领取拍卖品
第十三条: 竞投人一经成功投得拍卖品,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在付清全额购价款后,即是取得拍卖品之所有权的买受人,领取拍卖品。如买受人未能当场支付全款的,应当场缴付不少于成交价30%的定金,其余款项从拍卖日计起七日内一次付清,方可领取拍卖品。逾期未付清全额款视为买受人违约,该拍卖品亦视为未售出,定金及佣金概不退还买受人。
第十四条: 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其他货币按拍卖日前一工作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的相应汇率折算。买受人支付该种货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起的银行手续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 买受人需在拍卖品出售七日内办理提货手续,因逾期造成该拍卖品在本公司的一切搬运、储存及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支付,且买受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公司仅提供简易包装,买受人自行包装时对原物如有损坏由买受人自负。 

五、 担保
第十七条: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司任何人或代理人用任何方式对拍卖品所作的介绍、描述及评价仅属参考意见,并不代表本公司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或保证。
六、 委托竞投
第十八条: 竞投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但对代表竞投过程中所出现的过失或疏忽或无法代为竞投,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 委托本公司竞投者,应在拍卖三日前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投协议,并将欲竞投拍卖品最高估价的30%款项作为保证,于拍卖三日前缴纳本公司。
第二十条: 如两人或两人以上以相同委托价竞投成功,则以最先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投协议者为成功竞投者。
第二十一条: 如本公司在竞投人委托价内未能成功竞投,则于拍卖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如数返回其保证金(不计息),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关于委托人
一、 本公司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下列各项事宜:
(一) 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拍卖方式;
(二) 以各种形式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的描述;
(三) 决定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先后次序、版面大小位置、收费标准及展示过程的有关安排。
(四) 对委托人的保证及拍卖品归属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以及其它合理原因,有权在拍卖前终止拍卖活动。

二、 保证及赔偿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卖时,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并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书。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必须保证对委托出售的拍卖品拥有所有权,并在该拍卖品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否则,委托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三、 底价
第二十五条: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底价,底价由委托人与本公司共同协商,书面确定,底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底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委托人如需更改,须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四、 佣金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委托人须向本公司支付成交价10%的佣金;未成交的拍卖品,买家应以底价的  %付给本公司作为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承认本公司按规则向买受人收取的各项费用。

五、 支付出售收益
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向本公司悉数付清购买价款之后,本公司应在十五天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扣除佣金及各项费用后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一般为人民币。
第三十条: 如委托人所得的拍卖收益须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负责。

六、 撤回拍卖品的收费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可在拍卖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该拍卖品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出版物如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该拍卖品底价20%的款项,并支付其他费用,如图录或其他出版物尚未印刷,也需缴纳该拍卖品10%的款项并缴纳其它费用。

七、 未能成交拍卖品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在争取委托人同意后,本公司有权采取任何方式出售该拍卖品,且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委托人应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其他一切合理费用后,将余款付给委托人。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应对超过领回拍卖品期限后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还其拍卖品,退还的费用及风险由委托人的负责。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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